中级经济法三大抗辩权实务解析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抗辩权制度是平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机制。本文通过对比分析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结合典型实务案例,系统梳理经济法考试中的高频考点。
考情趋势与分值预测
抗辩权章节在近年考试中呈现三大特点:简答题必考率超过80%、综合题涉及概率逐年上升、实务案例分析占比增加。预计2024年考试中,本模块将占据约18分,涉及单选、多选及案例综合题型。
核心考点精讲
同步履行抗辩机制
适用于合同双方未约定履行顺序的情形,典型场景包括现货交易等即时结清业务。行使要件包含四个要素:基于同一双务合同、债务已届清偿期、双方未确定履行顺序、相对方未履行主要债务。
后履行方抗辩情形
当合同明确约定履行顺序时,后履行方在特定条件下可行使抗辩权。需特别注意该权利仅能对抗先履行方的履行请求,不能免除自身履约责任。典型应用场景包括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不安抗辩权行使要点
先履行方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存在履约能力显著下降时方可行使,常见情形包括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等。行使该权利需履行通知义务,并可在对方未恢复履约能力时解除合同。
三大抗辩机制对比分析
对比维度 | 同时履行抗辩权 | 后履行抗辩权 | 不安抗辩权 |
---|---|---|---|
行使主体 | 合同双方均可 | 后履行义务方 | 先履行义务方 |
适用条件 | 无履行顺序约定 | 明确履行顺序 | 对方履约能力下降 |
法律后果 | 暂停己方履行 | 拒绝对方请求 | 中止履行并通知 |
备考策略建议
- ✓ 重点记忆各抗辩权的适用要件差异
- ✓ 通过流程图解方式理清行使程序
- ✓ 结合历年真题掌握案例分析规律
- ✓ 关注民法典相关条款的最新解释
特别提示
在不安抗辩权的实务应用中,需特别注意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和充分性。建议通过公证机关对相对方的财产状况进行证据保全,避免因举证不足导致权利行使瑕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