框架:
1、刑法的空间效力
2、刑法的时间效力
一、刑法的效力范围的概念和种类
【分析】刑法的效力范围又称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空间、时间方面的适用范围。分为刑法的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
二、刑法的空间效力
刑法的空间效力的概念
【分析】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也就是解决刑法适用于什么地域和适用于哪些人的问题。
确立刑法空间效力范围的学理根据: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管辖原则
属地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一个国家的刑法只管发生在本国领域内的犯罪。
属人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一个国家的刑法只管本国公民实施的犯罪。
保护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一个国家的刑法只管侵害本国利益的犯罪。
普遍管辖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一个国家的刑法对侵犯人类共同利益的国际犯罪都要行使管辖权。
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的规定
【分析】在确立刑法空间效力方面,我国刑法采取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其他原则为补充的综合性原则。
刑法在中国领域内的效力
【分析】《刑法》第6条规定:
(1)凡在中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中国刑法;所谓“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主要是指《刑法》第11条所规定的“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发生的犯罪由当地的司法机构适用当地的刑法。
(2)凡在中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中国刑法。该规定是属地原则的补充性原则,也称旗国主义。
(3)犯罪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国领域内犯罪。这种以犯罪发生的地域为根据来确立刑法适用(效力)范围的规范,体现了属地原则。
刑法在中国领域外的效力
1.刑法对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罪的效力。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罪,适用中国刑法。但是,按照中国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国领域外犯中国刑法规定之罪的,适用中国刑法。这种依据犯罪人的国籍来确定刑法适用范围(效力)的规范,体现了属人原则。
2.刑法对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犯罪的效力。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我国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这种规定,体现了保护原则。
这种依据犯罪侵害到本国国家或者公民的利益确定刑法适用(效力)范围的规范,体现了安全原则(对国家而言)或保护原则(对本国公民而言)。
3.刑法对国际犯罪的效力。对于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国在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即使该罪行不是发生在中国领域,未侵犯中国国家和公民,犯罪人不具有中国国籍,我国司法机关也有权管辖该案件。要么适用中国刑法定罪处刑,要么按照我国参加、缔结的国际条约实行引渡(或起诉或引渡)。
这种依据国际法确定国内法对有关国际犯罪的刑法适用(效力)范围,且不受犯罪发生地、犯罪受害人、犯罪人国籍限制,体现了普遍管辖原则或世界原则。
普遍管辖原则具有补充性。从国内法的角度,普遍管辖原则相对于传统的属地、属人、保护管辖原则而言仅具有补充作用。如果按照传统的属地、属人、保护管辖原则中的任意原则能确立刑法的效力,则不需适用普遍管辖原则。
三、刑法的时间效力
框架
刑法的生效
刑法的时效
刑法的溯及力
刑法的时间效力的概念
【分析】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刑法的溯及力,即对其生效前行为的效力。
刑法的生效时间
【分析】刑法的生效时间通常有两种方式:
(1)公布之后一段时间生效,如1997年3月14日修订的刑法(典)通过并公布后,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生效)。
(2)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单行刑法和刑法修正案一般采取这种方式,如《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刑法的失效时间
【分析】刑法的失效时间通常也有两种方式:
(1)由国家立法机关明确宣布某些法律自何日起失效,例如《刑法》第452条第2款规定,列于该法附件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等15件单行刑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予以废止。
(2)自然失效,即新法施行后取代了有关旧法,或者由于原来特殊的立法条件已经消失,旧法自行废止。
刑法的溯及力
【分析】刑法的溯及力问题,指刑法对于生效以前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对于刑法的溯及力问题,曾经有过以下四种制度(或学说):
记忆重点
(1)从旧原则。只能依据行为当时有效的法律定罪处罚,刑法不具有溯及既往(生效前行为)的效力。
(2)从旧兼从轻原则。只能依据行为当时有效的法律定罪处罚,但新法不认为犯罪或处刑较轻的除外。新法(行为后生效)中的“轻法”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3)从新原则。刑法对生效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4)从新兼从轻原则。新法一般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但是旧法(行为时法)不认为犯罪或处刑较轻的仍适用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