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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考点,执业药师与药品知识点总结

2020-05-10 13:33:59来源: 天津新思路教育
执业药师考点,执业药师与药品知识点总结
导读:

准备执业药师考试需要抓住重点,今天给大家划得重点是执业药师与药品的相关考点,一起来学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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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考点,执业药师与药品知识点总结

  执业药师与药品之执业药师管理
  1、执业药师资格制度
  (1)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内涵: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目的:实行对药学人员的职业准入控制*
  性质:属于执业资格制度*
  定义:执业药师(Licensed Pharmacist)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中执业的药学技术人员。凡从事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的单位均应配备相应的执业药师。
  《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2、执业药师资格考试与注册管理
  (1)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共同负责,日常工作委托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承担,考务工作由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
  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
  申请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人员。②具有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含中专)学历,并有一定的专业工作实践经历(工作年限)。
  中专学历的人员要求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七年
  大专学历的人员要求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五年
  本科学历的人员要求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三年
  对第二学士学历、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的人员要求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一年
  取得博士学历的人员可直接申请参加考试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具备“中药学徒、药学或中药学专业中专毕业,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20年”,或者“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5年”条件之一者,可免试部分考试科目。
  (2)执业药师注册管理
  我国执业药师实行注册制度*,取得执业药师资格的药学人员,经执业单位同意,并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到执业单位所在省级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办理注册手续。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后,方可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凡持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而未经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执业药师执业活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为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机构*,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本辖区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执业药师应当按照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地区到执业单位所在省级执业药师注册机构进行注册。执业类别为药学类、中药学类、药学与中药学类;
  执业范围为药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使用。机关、院校、科研单位、药品检验机构不属于执业单位,不予注册*;执业地区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执业药师只能在一个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注册,在一个执业单位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
  如执业范围为药品经营,则需在《执业药师注册证》上注明药品经营(批发)或药品经营(零售);如注册在零售连锁企业,则应在《执业药师注册证》上注明药品经营(零售),注册的执业单位应当明确到总部或门店,执业药师应当在其注册的执业单位执业。
  申请注册的执业药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②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③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④经执业单位同意。(德、智、体、单位同意)
  此外,再注册时,还应有继续教育学分证明*。首次注册在取得执业资格证书一年后申请的,除按首次注册提交材料外,也应提交继续教育学分证明。
  凡符合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相应规定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报名条件,可报名参加考试。需要提交身份证明、国家教育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相应专业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台湾居民还应当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申请在内地执业注册的,除按规定提交注册申请资料外,还须出具《台港澳人员就业证》、香港或澳门药剂师执照原件,并同时提交复印件,且执业单位应与《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上所注明的用人单位相一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注册人员,不予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注册人员,不予注册*:①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②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到申请注册之日不满2年的;③受过取消执业药师执业资格处分不满2年的;④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其他情形的(主要包括:甲、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病发病期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执业药师业务工作的)。
  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持证者须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到原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申请办理再次注册手续*。超过期限,不办理再次注册手续的人员,其《执业药师注册证》自动失效,并不能再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
  办理再次注册时,同时变更执业单位的,须提交新执业单位合法开业证明。
  执业药师变更执业地区、执业单位、执业范围应及时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注册机构应当自受理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注册的决定,收回原《执业药师注册证》,颁发新的《执业药师注册证》。变更执业范围、执业地区、执业单位,注册有效期不变。
  执业药师注册后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注销注册*:①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②受刑事处罚的;③被吊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④受开除行政处分的;⑤因健康或其他原因不能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⑥无正当理由不在岗执业超过半年以上者;⑦注册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注销手续由执业药师本人或其所在单位向注册机构申请办理。
 3、执业药师的职责
  保障药品质量与指导合理用药。
  ①执业药师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忠于职守,以对药品质量负责、公众用药安全有效为基本准则*;
  ②执业药师必须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及国家有关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的各项法规及政策,对违反《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的行为或决定,有责任提出劝告、制止、拒绝执行并向上级报告;
  ③执业药师在执业范围内负责对药品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参与制定、实施药品全面质量管理及对本单位违反规定的处理;④执业药师负责处方的审核及监督调配,提供用药咨询与信息,指导合理用药,开展治疗药物的监测及药品疗效的评价等临床药学工作。
  (质量安全;依法、管理质量、合理使用)
  《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国发〔2012〕5号)为保障药品安全,提出了要加大执业药师配备使用力度,规定了自2012年开始,新开办零售药店*必须配备执业药师;到“十二五”期末,所有零售药店法人或主要管理者必须具备执业药师资格*;所有零售药店和医院药房全部实现营业时有执业药师指导合理用药*,逾期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售药资格。
  4、执业药师继续教育
为了不断提高执业药师依法执业能力和业务水平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经济、合理。
  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每年必须接受执业药师的继续教育。
  接受继续教育是执业药师的义务和权利,采取学分登记制,应每年参加国家或省级药师协会15个学分的继续教育学习,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学分证明是执业药师再次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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