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自喷系统在不吊顶场所安装的直立型喷头与梁的距离不符合规范规定。特别是在原设计按有吊顶布置喷头,而实际安装时未设吊顶,建设及施工方未要求设计修改仅简单地将下垂型喷头改为直立型喷头的情况下,喷头与梁的距离尤其不满足要求,也存在顶板梁布置复杂,不规则,设计师在布置喷头时未能考虑全面,施工单位根据设计所布置的喷头实际上也满足不了规范要求的情况。此时,施工人员应及时通知设计师对原设计进行修改,对局部存在的问题,也可根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05第5.2.8条自行进行调整,以减小梁对其喷水灭火效果的影响。当满足本条规范确有困难时,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大于550mm,且喷头溅水盘不能低于梁的底面。
3.自喷系统水力警铃未设置在公共通道或值班室的外墙上。当使用场所发生火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启动后,所发生的报警声响不能被值班人员或保护场所内其他人员及时发现,贻误战机,造成不必要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而且火灾扑灭后不方便关闭水源控制阀和维修检查。
4.消火栓系统减压阀型号选择不合理。一般设计师在消火栓栓口静水压力不大于1.00MPa时,为避免系统管道布置复杂,均未采取分区给水系统,而是通过选用减压型消火栓来满足规范对消火栓栓口出水压力不大于0.50MPa的要求。这样一来采用减压型消火栓的位置就很多,选用时应根据减压型消火栓所要求的进水口压力范围选择相应型号的消火栓。
总之,我们不论是在设计还是在施工过程中,都应严格执行现行相关规范,不断总结设计和施工安装过程中的经验教训,完善和提高整体的安装工艺水平,力求为社会提供功能齐全、可靠、美观实用的建筑精品。